18874233999

律师信息
刘卫平-长沙刘律师照片展示

刘卫平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301200411374187

  • 电话:

    18874233999

  •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壹号座品A座11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吸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3日 来源:长沙刘律师
[导读]: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卫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卫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年龄的人。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吸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一、吸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吸毒驾驶机动车是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但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死亡的;

提出注销申请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吸毒驾驶机动车是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但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08-2020

长沙刘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