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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平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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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能否申请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存在自首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9日 来源:长沙刘律师
[导读]: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卫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卫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申请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能否申请驾驶证?

一、申请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能否申请驾驶证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内容就是有关申请人吸食毒品能否申请驾驶证的相关内容,第二项明确了在三年之内有吸毒或未戒毒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为了交通安全,各位驾驶员朋友应该远离毒品。

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存在自首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部分肇事者逃逸的情况,然而逃逸后,或许经过家人或朋友的劝导会到警局承认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是否构成自首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立即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的法定义务,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将其排除认定自首的可能。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存在自首问题,其理由是:

第一,自首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对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指导作用,交通肇事罪显然不能例外。

第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而逃逸,似乎没有悔罪的诚意,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只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显然具备了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在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基础上的从轻或减轻,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

以上内容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存在自首的相关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一定不能逃逸,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此才可能从轻处罚。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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