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4233999

律师信息
刘卫平-长沙刘律师照片展示

刘卫平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301200411374187

  • 电话:

    18874233999

  •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壹号座品A座11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怎么办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技巧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来源:长沙刘律师
[导读]: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怎么办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金拿不到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技巧是什么

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一人做事一人当”,肇事司机和机动车主同一,说明主体唯一,毫无悬念。当肇事司机是机动车所有人的雇员时,如何承担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40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是雇员的行为不一定都是职务行为,驾驶员超出机动车所有人授权的职务范围,是否由驾驶员自担其呢其一,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仍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其二,在驾驶员非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因为此时雇主并不享有运行利益。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收取管理费的,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由车主与被挂靠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若车主与被挂靠单位约定免责的,则在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后向车主追偿,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失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民事赔偿,车辆所有人完全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不同于偷盗驾驶情形,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有明显的管理过错的,应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

机动车租赁给承租人或借给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何承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光车出租、外借的,在车辆出租、出借后,机动车所有人失去车辆实际支配权的不承担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或不审查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而车辆出租他人的,应与承租人、借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第二,辆车代驾驶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驾驶员是机动车所有人的雇佣者,受机动车所有人的指派为承租人提供运营服务,执行的工作仍属于职务范围,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以理应由车主承担;而在车辆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驾驶员受承租人、借用人的指示所控制,运营利益由承租人、借用人享有,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辆运营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改变,比如好意搭乘或有偿承运他人情况,交通肇事的应有承租人、借用人承担。上面提到好意搭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形和具体事实区别对待:《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特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比如上例,自带司机外借他人,他人又携带外眷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搭乘人不明知,是否有义务保障无偿搭乘人的乘车安全法无定论,按照传统民事法律观念,不论驾驶有无过错,依据合同都应担负,但是“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似有除外的内涵,比如超载、试驾、强行驾驶或争夺方向盘等不一而足。

车辆交易未过户和按揭贷款购车或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法律规范相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困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的批复》等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此外,车辆在修理、被行政机关扣押、保管、质押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则相同,即实际控制着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技巧等问题,要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律师的的帮助。

Copyright © 2008-2020

长沙刘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