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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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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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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倒车躲交警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3日 来源:长沙刘律师
[导读]: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

 刘卫平律师,长沙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醉驾倒车躲交警责任怎么划分

  酒驾在现代社会查处是十分严格的一个事情的,对于酒驾是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酒驾的是怎么划分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醉驾倒车躲交警怎么划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醉驾倒车躲交警怎么划分


  与倒车的车辆发生碰撞按一般的简易处理程序都由倒车车主负全责,但并不是绝对的。倒车发生事故认定还应该根据倒车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交警应进行现场勘验,只有受理案件的交警在经过检验后才能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认定。所以说,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具体情况来进行的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在主观要件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醉驾倒车躲交警怎么划分的全部内容。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都是十分严重的类型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同志对事故进行划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当事人双方按规定进行理赔,那么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下面以案例为主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时,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3、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交强险无责赔偿案例及分析




  2016年9月18日,被告胡某驾驶小车沿湾里区招贤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招贤路规划三路口超越其他车辆时,遇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骑自行车的原告刘某,双方发生碰撞后,驶至路口西侧,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刘某、李某不负。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某、李某、甲、乙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笔者认为乙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


  首先,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交强险强调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体现其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因而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定,尤其是其中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制度表现得最为典型。保险人的赔偿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大小之间并无关联,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脱钩,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侵权则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抹杀了交强险与侵权之间的区别,有违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损害了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价值。


  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已将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纳入了考量范围。如果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之前提,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二是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价,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不仅造成认定逻辑上的冲突,而且也妨碍了交强险无责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交强险医疗费损失、死亡伤残损失和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元、11000元和100元,这一赔偿标准不会导致保险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赔偿。不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


  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是多少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通过上文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等相关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如何理赔,应该按照交警给出的认定书来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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